搭乘捷運的民眾注意了,在捷運站內喝水,要罰1500-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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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愛飆車
但他對政府設速限很不滿
有一天,他被警察攔下來了
結果很不爽的大聲說,我飆車又沒撞到人,等我撞到人時你再來罰我

換個角度
今天自己是老闆,開了一間高級曙U
有規定是不准帶寵物進來
哪天有個澳客硬是要帶條狗進來一起用?還大聲說:等我的狗造成別人用尷漣x擾或隨地大小便時,我再把它帶出去

真不懂台灣的教育怎麼這麼失敗
 
Originally posted by bossk@Mar 18 2005, 02:17 PM
事件發生經過:
3月14日中午約12點,地點淡水捷運站
本人因為身體不適,拿起礦泉水服藥,就被捷運的巡查員叫住,並且要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9項開立一張勸導單,本人向他證明是為了吃藥才喝水,他才未開立,本人立即向他詢問,是否喝水就要開罰單,他竟然回答"沒錯,有問題就向捷運局申訴"
本人再三向他確認是否正確,他也回答是上面規定的,他只是執行而已..

================================
蘋果日報不受理本人投訴.
現在向行政院反應中.
再不行就直接告到總統府去
個人認為強制執行規定實乃「必要之惡」
不然人人都有理由,屆時不就天下大亂?
台北捷運乾淨的程度真的很誇張,完全不下於嚴刑峻罰的新加坡
個人同情閣下的遭遇....
只是.......「情理法」三字中,「法」應該要礎b最前面
因為您的情形就「法」字而言已經站不住腳了,所以您也別生氣了,以後小心點就好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bossk@Mar 19 2005, 04:41 PM
看來台灣不懂法律的人真多
請問嬰兒喝奶算不算喝飲料,要罰7500元,您願意被罰嗎
喝水被開罰單,看看是世界上台灣首創..
無視基本人權,喝水會造成捷運機械故障,那下雨是不是捷運停開..
沒有仁心的人,不用回應本篇
閣下若有機會去搭香港或新加坡的捷運
可以試試看他們會不會因為閣下喝水而開你罰單
 
Originally posted by ppoppo@Mar 20 2005, 11:26 AM
一個人愛飆車
但他對政府設速限很不滿
有一天,他被警察攔下來了
結果很不爽的大聲說,我飆車又沒撞到人,等我撞到人時你再來罰我

換個角度
今天自己是老闆,開了一間高級曙U
有規定是不准帶寵物進來
哪天有個澳客硬是要帶條狗進來一起用?還大聲說:等我的狗造成別人用尷漣x擾或隨地大小便時,我再把它帶出去

真不懂台灣的教育怎麼這麼失敗
請問你喝水會害死別人嗎,如果會,您再提這個出質疑
帶寵物(可魯)是生活必須嗎,除非您是視覺障礙人士,看清楚本人訴求再舉例好嗎?
新加坡及香港沒人權的國家,也來跟我國比,
為什麼不比美日二國有沒有如此規定..不比好的比壞的,仁兄您也真行
在美國有此規定,會被告到公司倒了為止
--------------------------------------------------------------
以下是本人向律師徵詢的內容,律師說打官司必勝
本人事後向捷運公司求證,給本人的回答如下:
1.因為怕喝水的民眾將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旅客的趺倒受傷
2.遺留的寶特瓶會造成清潔人員的負擔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一點反駁
1.依法:
依刑法24條之緊急避難規定,免受刑事及民事責任,本人主張的喝水行為是避免本人脫水及預防中暑之行動,可依法免罰
2.依理
請捷運公司提出因民眾喝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民眾趺倒的正相關數據,是否比下雨天讓乘客趺倒的機率為高,而可以成為開罰的理由
3.依情
口喝及哺乳為人之正常的生理反應(尤其在夏天排汗迅速,造成體內水份的流失,適時的補充有其必要)
哺乳更是嬰兒的生理需求,更是不能以法律限制開罰(依捷運的規定可推定為連續犯,最高可罰7500元)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二點反駁
1.連寶特瓶都不會清運的清潔人員,不如解約(況且喝水者多半會使用水壺,通常不會遺留)
2.回收的寶特瓶可以賣個回收公司,有獎勵金可收
3.本人若亂丟寶特瓶,不是可以罰款嗎?
 
也陰飪B公司有它的考量在吧~

不能吃東西是為了公共安全,所以必須這麼做~
 
好吧...bossk版友
如果官司結果出來了
請讓大家知道一下

我個人是還蠻樂意遵守這個規定的啦
不會覺得這樣就是沒人權
必竟乾淨的環境也需要大家去維持
我想台灣不比美國日本
國民的教育水準可能還沒有那麼高
短時間內還是需要靠嚴刑峻法來約束人民吧
等到台灣哪一天會像日本的街道這麼乾淨
人人都有公德心的時候
那這條就可以廢除了

大家討論了這麼多
會遵守的還是會遵守
想反應到總統府的還是會反應到總統府
大概就這樣吧~~ :co:
 
越來越看不下去 <_<

人權不是萬能 也不要高估人性.
 
搬板凳來看好戲......

什麼時候要打官司啊?這 case 還真讓我蠻有興趣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bossk+Mar 22 2005, 07:52 AM--></div><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width='95%'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1'><tr><td>QUOTE (bossk @ Mar 22 2005, 07:52 AM)</td></tr><tr><td id='QUOTE'> <!--QuoteBegin-ppoppo@Mar 20 2005, 11:26 AM
一個人愛飆車
但他對政府設速限很不滿
有一天,他被警察攔下來了
結果很不爽的大聲說,我飆車又沒撞到人,等我撞到人時你再來罰我

換個角度
今天自己是老闆,開了一間高級曙U
有規定是不准帶寵物進來
哪天有個澳客硬是要帶條狗進來一起用?還大聲說:等我的狗造成別人用尷漣x擾或隨地大小便時,我再把它帶出去

真不懂台灣的教育怎麼這麼失敗
請問你喝水會害死別人嗎,如果會,您再提這個出質疑
帶寵物(可魯)是生活必須嗎,除非您是視覺障礙人士,看清楚本人訴求再舉例好嗎?
新加坡及香港沒人權的國家,也來跟我國比,
為什麼不比美日二國有沒有如此規定..不比好的比壞的,仁兄您也真行
在美國有此規定,會被告到公司倒了為止
[/b][/quote]
唉唷..你看不懂我的意思
我的意思是人家"台北捷運公司"
寫明了"黃線內後不准飲食"

因為這條規定照成你個人的不方便
然後挑人家毛病
長這麼大還沒有周遭朋友說過捷運內不能飲食很麻煩的
而且必要情況時 人家也會通融 這你也同意不是嗎
我不相信一個正常人三十分鐘不喝水會造成身體上的缺陷

還有...想要人權?
你都不尊重別人的規定了,還想要別人尊重你?
人權不是嘴巴說我要有人權就有的
那為什麼不隨地大小便說我要人權,我要方便
在一個社會的體制下,不是你想得那麼簡單

另外 新加坡是個聰明的國家
知道怎麼對付華人的漏習
之前講過了 華人就是沒公德心嘛
但是...重罰之下,大家都很乖,又有何不可?

台灣有多少科技產品世界第一
但是台灣名列"開發中"國家幾十年了 還升不了已開發國家
最簡單一點,市容街道太髒,光這一點就把你擋在門外了
看看C大漢諾威拍的街景,再看看你家門外的街景


糟糕 越講越嘴炮 快溜

另外我也想知道官司打得如何
 
Originally posted by bossk@Mar 22 2005, 07:52 AM
請問你喝水會害死別人嗎,如果會,您再提這個出質疑
帶寵物(可魯)是生活必須嗎,除非您是視覺障礙人士,看清楚本人訴求再舉例好嗎?
新加坡及香港沒人權的國家,也來跟我國比,
為什麼不比美日二國有沒有如此規定..不比好的比壞的,仁兄您也真行
在美國有此規定,會被告到公司倒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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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向律師徵詢的內容,律師說打官司必勝
本人事後向捷運公司求證,給本人的回答如下:
1.因為怕喝水的民眾將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旅客的趺倒受傷
2.遺留的寶特瓶會造成清潔人員的負擔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一點反駁
1.依法:
依刑法24條之緊急避難規定,免受刑事及民事責任,本人主張的喝水行為是避免本人脫水及預防中暑之行動,可依法免罰
2.依理
請捷運公司提出因民眾喝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民眾趺倒的正相關數據,是否比下雨天讓乘客趺倒的機率為高,而可以成為開罰的理由
3.依情
口喝及哺乳為人之正常的生理反應(尤其在夏天排汗迅速,造成體內水份的流失,適時的補充有其必要)
哺乳更是嬰兒的生理需求,更是不能以法律限制開罰(依捷運的規定可推定為連續犯,最高可罰7500元)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二點反駁
1.連寶特瓶都不會清運的清潔人員,不如解約(況且喝水者多半會使用水壺,通常不會遺留)
2.回收的寶特瓶可以賣個回收公司,有獎勵金可收
3.本人若亂丟寶特瓶,不是可以罰款嗎?
說的真好真好 :MMM:

喝個水嘛有什麼大不了, 他又不是喝尿
而且說不定他老兄握力驚人,
就算後面有奔跑過來的小鬼以全力撞擊他也不會滴下一滴水滴
而且是無雜質的水, 就算潑進正在運轉中的機器也不會壞
聽說bossk這位小學生po文用的電腦
就是他用水潑過開機中的主機版, 但還是照樣運作
厲害厲害~

什麼? 你說~只是勸告又沒罰鍰~? 那又怎樣
以下是本人向陳水扁律師徵詢的內容,他說打官司必勝
雖然一毛錢也沒罰到,我也不知道立了8年多的法有什麼問題

1.依法:
依刑法24條之緊急避難規定,免受刑事及民事責任,我主張的喝水行為是避免本人脫水及預防中暑之行動,可依法免罰. 就算我可以在1分鐘前還沒進站的時後喝,你也抓不了我, 因為我很肯定我這一分鐘不喝水, 馬上就會因脫水而昏倒, 因為在此之前我特地3天沒喝水了.
2.依理
就算有民眾因喝水打翻而跌倒~也不一定受傷嘛, 等到他跌的頭破血流了再說,
況且我一打翻清潔人員應該在一秒內擦乾, 所以就算旁人受傷我也不賠, 捷運公司賠就好了,
反正我的律師說打官司必勝.
3.依情
大便及小便為人之正常的生理需求(尤其在剛剛怕中暑,喝了一大缸水的時候,適時的排洩更是有需要, 我不大在車上,難道要拉在褲子裡?)
做愛更是男人的生理需求,更是不能以法律限制開罰(依捷運的規定可推定為連續犯,最高可罰7500元)
我高興就可以在車上做, 不給做就是慘無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