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強制執行規定實乃「必要之惡」Originally posted by bossk@Mar 18 2005, 02:17 PM
事件發生經過:
3月14日中午約12點,地點淡水捷運站
本人因為身體不適,拿起礦泉水服藥,就被捷運的巡查員叫住,並且要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9項開立一張勸導單,本人向他證明是為了吃藥才喝水,他才未開立,本人立即向他詢問,是否喝水就要開罰單,他竟然回答"沒錯,有問題就向捷運局申訴"
本人再三向他確認是否正確,他也回答是上面規定的,他只是執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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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不受理本人投訴.
現在向行政院反應中.
再不行就直接告到總統府去
請問你喝水會害死別人嗎,如果會,您再提這個出質疑Originally posted by ppoppo@Mar 20 2005, 11:26 AM
一個人愛飆車
但他對政府設速限很不滿
有一天,他被警察攔下來了
結果很不爽的大聲說,我飆車又沒撞到人,等我撞到人時你再來罰我
換個角度
今天自己是老闆,開了一間高級曙U
有規定是不准帶寵物進來
哪天有個澳客硬是要帶條狗進來一起用?還大聲說:等我的狗造成別人用尷漣x擾或隨地大小便時,我再把它帶出去
真不懂台灣的教育怎麼這麼失敗
請問你喝水會害死別人嗎,如果會,您再提這個出質疑Originally posted by bossk+Mar 22 2005, 07:52 AM--></div><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width='95%'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1'><tr><td>QUOTE (bossk @ Mar 22 2005, 07:52 AM)</td></tr><tr><td id='QUOTE'> <!--QuoteBegin-ppoppo@Mar 20 2005, 11:26 AM
一個人愛飆車
但他對政府設速限很不滿
有一天,他被警察攔下來了
結果很不爽的大聲說,我飆車又沒撞到人,等我撞到人時你再來罰我
換個角度
今天自己是老闆,開了一間高級曙U
有規定是不准帶寵物進來
哪天有個澳客硬是要帶條狗進來一起用?還大聲說:等我的狗造成別人用尷漣x擾或隨地大小便時,我再把它帶出去
真不懂台灣的教育怎麼這麼失敗
說的真好真好 :MMM:Originally posted by bossk@Mar 22 2005, 07:52 AM
請問你喝水會害死別人嗎,如果會,您再提這個出質疑
帶寵物(可魯)是生活必須嗎,除非您是視覺障礙人士,看清楚本人訴求再舉例好嗎?
新加坡及香港沒人權的國家,也來跟我國比,
為什麼不比美日二國有沒有如此規定..不比好的比壞的,仁兄您也真行
在美國有此規定,會被告到公司倒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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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向律師徵詢的內容,律師說打官司必勝
本人事後向捷運公司求證,給本人的回答如下:
1.因為怕喝水的民眾將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旅客的趺倒受傷
2.遺留的寶特瓶會造成清潔人員的負擔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一點反駁
1.依法:
依刑法24條之緊急避難規定,免受刑事及民事責任,本人主張的喝水行為是避免本人脫水及預防中暑之行動,可依法免罰
2.依理
請捷運公司提出因民眾喝水打翻進而造成其他民眾趺倒的正相關數據,是否比下雨天讓乘客趺倒的機率為高,而可以成為開罰的理由
3.依情
口喝及哺乳為人之正常的生理反應(尤其在夏天排汗迅速,造成體內水份的流失,適時的補充有其必要)
哺乳更是嬰兒的生理需求,更是不能以法律限制開罰(依捷運的規定可推定為連續犯,最高可罰7500元)
針對以上的二點,本人在此針對第二點反駁
1.連寶特瓶都不會清運的清潔人員,不如解約(況且喝水者多半會使用水壺,通常不會遺留)
2.回收的寶特瓶可以賣個回收公司,有獎勵金可收
3.本人若亂丟寶特瓶,不是可以罰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