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ty1 高級會員 已加入 7/7/05 訊息 506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9/10/05 #21 把使用者拖下水的是法官... 閣下所指的是不是貪污率達一半以上的那種行業.可以做到死的那種... :LKJ:
O old_DarkLight 榮譽會員 已加入 9/30/04 訊息 2,600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9/12/05 #22 Originally posted by ty1@Sep 10 2005, 10:56 PM 把使用者拖下水的是法官... 閣下所指的是不是貪污率達一半以上的那種行業.可以做到死的那種... :LKJ: 按一下展開…… 您可真了解呢.... 不但可以做到死... 而且還不會發生什麼事情唷 :blink: 另外 他會從下載用戶中"隨機"抓出IP 新聞說已經有個女生...忘了多大 被判刑4個月嚕 :|||: 當局者迷... 沒辦法嚕~做本行的總是認為應該要這樣才行 開創者永遠少~ 而且就算你是開創者也不見得會成?
Originally posted by ty1@Sep 10 2005, 10:56 PM 把使用者拖下水的是法官... 閣下所指的是不是貪污率達一半以上的那種行業.可以做到死的那種... :LKJ: 按一下展開…… 您可真了解呢.... 不但可以做到死... 而且還不會發生什麼事情唷 :blink: 另外 他會從下載用戶中"隨機"抓出IP 新聞說已經有個女生...忘了多大 被判刑4個月嚕 :|||: 當局者迷... 沒辦法嚕~做本行的總是認為應該要這樣才行 開創者永遠少~ 而且就算你是開創者也不見得會成?
G goodnew 進階會員 已加入 10/7/04 訊息 140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9/12/05 #24 Originally posted by 槓林老木@Sep 12 2005, 09:51 AM 從來沒見過IFPI在對岸有動作,連叫都不敢叫~~!! 按一下展開…… 抓對岸的沒什麼效果 在台灣抓100個人是大事 在對岸可能一次抓個1000人都不痛不癢 Orz 對岸的盜版率極高 不過光賺那少部分買正版的人商機就很大了.. 所以在對岸還沒什麼動作 以下為假設 在台灣假設有30%的人買正版 30% * 2千5百萬 =750萬 在大陸假設有5%的人買正版 5% * 13億 = 6千5百萬 差別真大 Orz -- 如果一直強制掃蕩 只會讓使用者從P2P 改成其他有同樣效果的分享軟體 還不如跟P2P業者合作 在下載的時候以付出一定比例的$來換取正式授權 就跟治水一樣 一直把堤防加高 加深 只會讓以後潰堤時災情更嚴重 建立一套有效的疏導機制才是最好的 10幾年前抓盜版 抓大補帖 一開始有效,後來開始轉入地下化 然後現在變成P2P 盜版一樣盛行 以音樂來說 現在很多唱片 都只是拿別人的歌 翻唱 就拿出來賣 使用者會有想購買的感動嗎? PCGAME也是.. 國產的很多GAME 根本就只是主角頭像換一換 台詞改一下 就拿出來了 真的值得買的,我就會掏出錢包買正版 [阿貓阿狗,仙劍,軒轅劍,等等..]
Originally posted by 槓林老木@Sep 12 2005, 09:51 AM 從來沒見過IFPI在對岸有動作,連叫都不敢叫~~!! 按一下展開…… 抓對岸的沒什麼效果 在台灣抓100個人是大事 在對岸可能一次抓個1000人都不痛不癢 Orz 對岸的盜版率極高 不過光賺那少部分買正版的人商機就很大了.. 所以在對岸還沒什麼動作 以下為假設 在台灣假設有30%的人買正版 30% * 2千5百萬 =750萬 在大陸假設有5%的人買正版 5% * 13億 = 6千5百萬 差別真大 Orz -- 如果一直強制掃蕩 只會讓使用者從P2P 改成其他有同樣效果的分享軟體 還不如跟P2P業者合作 在下載的時候以付出一定比例的$來換取正式授權 就跟治水一樣 一直把堤防加高 加深 只會讓以後潰堤時災情更嚴重 建立一套有效的疏導機制才是最好的 10幾年前抓盜版 抓大補帖 一開始有效,後來開始轉入地下化 然後現在變成P2P 盜版一樣盛行 以音樂來說 現在很多唱片 都只是拿別人的歌 翻唱 就拿出來賣 使用者會有想購買的感動嗎? PCGAME也是.. 國產的很多GAME 根本就只是主角頭像換一換 台詞改一下 就拿出來了 真的值得買的,我就會掏出錢包買正版 [阿貓阿狗,仙劍,軒轅劍,等等..]
hendry2002 高級會員 已加入 10/25/03 訊息 891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年齡 52 9/12/05 #25 我是覺得 若是覺得專輯不夠好 大可以不買 不要聽就好了 不是嗎? 不要把責任都推向唱片業者 因為聽盜版的MP3只會讓這種情況更惡化 以前有一個香港朋友跟我講過一個道理 "兩個錯 不等於一個對" 現在的唱片業者 用心做的 真的沒有幾個 但是 這並不代表下載沒有版權的MP3就合理 希望大家要聽請花錢買 否則 唱片業倒光了 受害的還是大家 :(
我是覺得 若是覺得專輯不夠好 大可以不買 不要聽就好了 不是嗎? 不要把責任都推向唱片業者 因為聽盜版的MP3只會讓這種情況更惡化 以前有一個香港朋友跟我講過一個道理 "兩個錯 不等於一個對" 現在的唱片業者 用心做的 真的沒有幾個 但是 這並不代表下載沒有版權的MP3就合理 希望大家要聽請花錢買 否則 唱片業倒光了 受害的還是大家 :(
S shl651029 進階會員 已加入 6/8/04 訊息 152 互動分數 0 點數 16 9/12/05 #26 憲法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著作權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 . . 一○ 電腦程式著作。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 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 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9-1 條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90-3~100條 是處罰的依據 請到司法院網站查詢 KURO為常業之狀態,法官論以常業犯罪 突然想到 刑法的共同正犯 法官該不會以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而論共同證犯罪責吧 至少是看到媒體這樣寫 這些媒體的知識程度水準也不高 :p||: 共同正犯因有犯罪實行之共同決議, 並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我就想不懂這不知是媒體不讀書 還是法官用錯東西 我想下載持有MP3 除非向原版權所有人付費下載 否則都會被推定是不法所有 這時代是各鬥法時代,大家得多讀書 ;x; 避免觸法 ;cr;
憲法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著作權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 . . 一○ 電腦程式著作。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 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 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9-1 條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90-3~100條 是處罰的依據 請到司法院網站查詢 KURO為常業之狀態,法官論以常業犯罪 突然想到 刑法的共同正犯 法官該不會以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而論共同證犯罪責吧 至少是看到媒體這樣寫 這些媒體的知識程度水準也不高 :p||: 共同正犯因有犯罪實行之共同決議, 並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我就想不懂這不知是媒體不讀書 還是法官用錯東西 我想下載持有MP3 除非向原版權所有人付費下載 否則都會被推定是不法所有 這時代是各鬥法時代,大家得多讀書 ;x; 避免觸法 ;cr;
澎 澎湖的阿明 進階會員 已加入 8/24/04 訊息 347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年齡 34 網站 造訪網站 9/12/05 #27 上面的一位大大說:現在都歌都翻唱的,有誰會想去買? 您可以不用買,當然也不用去下載來聽!
yuwei 榮譽會員 已加入 5/29/05 訊息 2,429 互動分數 2 點數 38 網站 home.anet.net.tw 9/12/05 #28 其實最後不管如何~ 我想這一切就在一念之間而已~ 即使正版再怎麼便宜... 還是有人寧可去抓盜版臘~ 我想...唱片公司不要一味的去抓盜版~ 逆向思考~把重點放在"品質"以及"贈品"... 畢竟這不是盜版可匹敵的~ 讓商品的附加價值更大~ 就像我~為了贈品連買了3~4版某歌手的唱片...= =" 痛恨改版>"<
其實最後不管如何~ 我想這一切就在一念之間而已~ 即使正版再怎麼便宜... 還是有人寧可去抓盜版臘~ 我想...唱片公司不要一味的去抓盜版~ 逆向思考~把重點放在"品質"以及"贈品"... 畢竟這不是盜版可匹敵的~ 讓商品的附加價值更大~ 就像我~為了贈品連買了3~4版某歌手的唱片...= =" 痛恨改版>"<
瘋 瘋呆 進階會員 已加入 9/5/05 訊息 69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9/12/05 #29 Originally posted by hendry2002@Sep 12 2005, 11:09 AM 我是覺得 若是覺得專輯不夠好 大可以不買 不要聽就好了 不是嗎? 不要把責任都推向唱片業者 因為聽盜版的MP3只會讓這種情況更惡化 以前有一個香港朋友跟我講過一個道理 "兩個錯 不等於一個對" 現在的唱片業者 用心做的 真的沒有幾個 但是 這並不代表下載沒有版權的MP3就合理 希望大家要聽請花錢買 否則 唱片業倒光了 受害的還是大家 :( 按一下展開…… 只有抓音樂這部分而已 可是哭摟不是還有其他有的沒的可以抓?!
Originally posted by hendry2002@Sep 12 2005, 11:09 AM 我是覺得 若是覺得專輯不夠好 大可以不買 不要聽就好了 不是嗎? 不要把責任都推向唱片業者 因為聽盜版的MP3只會讓這種情況更惡化 以前有一個香港朋友跟我講過一個道理 "兩個錯 不等於一個對" 現在的唱片業者 用心做的 真的沒有幾個 但是 這並不代表下載沒有版權的MP3就合理 希望大家要聽請花錢買 否則 唱片業倒光了 受害的還是大家 :( 按一下展開…… 只有抓音樂這部分而已 可是哭摟不是還有其他有的沒的可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