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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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發現他人仿冒你的註冊商標,要如何處理?

答:業者若仿冒商標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時,依商標法規定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
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難以計算,商標法第
63 條並特別規定其計算損害的方式。

刑責部分:產製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明知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
輸入仿冒品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前二項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
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本局查禁仿冒小組檢舉,若
相關事證確有侵權之虞,本局會移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相關偵查行動。
 

ph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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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3 2005, 05:02 PM
11.2. 發現他人仿冒你的註冊商標,要如何處理?

答:業者若仿冒商標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時,依商標法規定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
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難以計算,商標法第
63 條並特別規定其計算損害的方式。

刑責部分:產製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明知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
輸入仿冒品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前二項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
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本局查禁仿冒小組檢舉,若
相關事證確有侵權之虞,本局會移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相關偵查行動。
你想說什麼? <_<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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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管理仿冒行為的機關甚多,其間如何協調配合,以有效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答: 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與各相關部會協商後,就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分工作出下述決定︰
(一) 被仿冒之商標如為註冊商標,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二) 仿冒專利案件亦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三) 商標未註冊及物品無專利者,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四) 仿冒註冊商標、專利案件,原則上由查禁仿冒小組處理,惟如仿冒者有多次仿冒紀錄,或該仿冒行為有損國家形象者,則得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禁止。
(五) 查禁仿冒小組對於逕行受理之案件或公平交易委員會移送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認為該仿冒案件之惡性重大須即時予以處理,且其違法事實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將該仿冒案件一方面移送檢察機關,一方面移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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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是否應負仿冒之刑責?

答: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以行政處分及刑事之處罰。
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但有關行政罰則不以是否故意為處分之衡量標準,於過失之情形蟡i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賦予行政罰。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an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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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3 2005, 07:32 PM
問: 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是否應負仿冒之刑責?

答: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以行政處分及刑事之處罰。
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但有關行政罰則不以是否故意為處分之衡量標準,於過失之情形蟡i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賦予行政罰。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Well! 多虧你那麼喜歡剪下貼上
針對以下這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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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
請教一下 敝人表弟手上有一塊百目獸初出時的產品 ram為正牌的三星4ns bios預設時脈為200mhz ddr400 相對於此次的主角 remark的三星4ns bios預設時脈166mhz ddr333
假設啟亨符合"不知"的論點 針對同一個產品 相同的佈線 相同的材料(remark並不知情 認定為三星4ns) bios預設勢必不用更動 因為都是一樣的東西
現在重點來了 事實上正版三星百目獸跟remark版三星百目獸 預設時脈就是不一樣
如此勢必推翻不知的這個論點 照啟亨的說法 是經過rd測試所以才更動時脈的 單就這一點而言 一家公司新進的一批材料 若無法符合產品的規格要求 有幾個作法 一就是退掉這批材料 一就是作為其他更低階產品的料 今天啟亨沒有退掉這批材料 也沒有挪為他品用 而是在原本預定出品的產品中 變更設定強迫出貨 如此你還要說啟亨是不知 !! 如此 既然啟亨並非不知 同樣的也否定了你前兩篇 特地找來剪下貼上的東西.....
請問你跟啟亨的法顧部門有關係嗎 不懂行銷 不懂品管 只能說你太弱了!!!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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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nything+Jan 23 2005, 09:56 PM--></div><table border='0' align='center' width='95%' cellpadding='3' cellspacing='1'><tr><td>QUOTE (anything @ Jan 23 2005, 09:56 PM)</td></tr><tr><td id='QUOTE'><!--QuoteBegin-ates@Jan 23 2005, 07:32 PM
問: 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是否應負仿冒之刑責?

答: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以行政處分及刑事之處罰。
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但有關行政罰則不以是否故意為處分之衡量標準,於過失之情形蟡i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賦予行政罰。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Well! 多虧你那麼喜歡剪下貼上
針對以下這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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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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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敝人表弟手上有一塊百目獸初出時的產品 ram為正牌的三星4ns bios預設時脈為200mhz ddr400 相對於此次的主角 remark的三星4ns bios預設時脈166mhz ddr333
假設啟亨符合"不知"的論點 針對同一個產品 相同的佈線 相同的材料(remark並不知情 認定為三星4ns) bios預設勢必不用更動 因為都是一樣的東西
現在重點來了 事實上正版三星百目獸跟remark版三星百目獸 預設時脈就是不一樣
如此勢必推翻不知的這個論點 照啟亨的說法 是經過rd測試所以才更動時脈的 單就這一點而言 一家公司新進的一批材料 若無法符合產品的規格要求 有幾個作法 一就是退掉這批材料 一就是作為其他更低階產品的料 今天啟亨沒有退掉這批材料 也沒有挪為他品用 而是在原本預定出品的產品中 變更設定強迫出貨 如此你還要說啟亨是不知 !! 如此 既然啟亨並非不知 同樣的也否定了你前兩篇 特地找來剪下貼上的東西.....
請問你跟啟亨的法顧部門有關係嗎 不懂行銷 不懂品管 只能說你太弱了!!![/b][/quote]
這是針對有人認為只要販賣或買入就有罪的說法所做的回答

只要百目獸是啟亨賣出的就沒有仿冒問題,有問題的是記憶體,兩者要分開來看

目前是否啟亨產製或知情,還在未定之天

不是提供確認的途徑了,我只能說不得不佩服閣下的理解能力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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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一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十二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刑法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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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事訴訟法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民事訴訟法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例如,原告甲主張乙曾向他借一百萬元未還,並提出匯款單一紙為證
請求法院判決乙應清償該筆借款,但乙否認有此借款情事。
則就原告甲主張「乙向他借貸」之事實,即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chin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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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4 2005, 06:00 AM
邢事訴訟法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民事訴訟法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例如,原告甲主張乙曾向他借一百萬元未還,並提出匯款單一紙為證
請求法院判決乙應清償該筆借款,但乙否認有此借款情事。
則就原告甲主張「乙向他借貸」之事實,即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l||| l|||

又來了!!
你沒有看到檢察官三個字喔!!民眾有搜索權喔?

還有第二條!那"記憶體在顯示卡"上這不是證據喔?什麼叫做責任性?
去問問人吧!
你要貼條文請把QC的流程先了解一遍,再將法律條文拿去問問人
不要GOOGLE搜尋一下,就貼上來,這樣很好笑咧
舉例也不知道舉什麼東西,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好!
舉債!! :wacko:

請你先去搞清楚乞哼之前網頁和ATI的規格,然後去看看他用的記憶體是什麼規格
再來這裡貼這些東西

貼貼條文就以為犯罪者沒有罪,那律師不知道要幹什麼咧?自己貼條文就好了
這麼愛貼的話,那你找找166標200買出去,然後廣告打200
有什麼相關的刑責 :lkl:


還有去了解什麼叫做無過失責任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