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lennon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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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s,在前一次發言我說啟x公司採用了聰明的方式,
現在我要改變看法了,
沒想到後來派個法務的來說法,
這不是一種誠意的表現只會引發更多的不滿,
相信大多數網友的看到都與我相同看法,
貴公司於理有虧這是沒錯的,
現在確因怕走法律途逕,
以此方式認為能先發制人?

於理不能服於人,
於法服人真的能夠讓人心服??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玩文字的遊戲,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釵h遊走法律邊緣玩文字遊戲的人如同你,
依此方式自負聰明,
卻未真正明瞭到一點,
您現在正與消費群採敵對的狀態,
不肯負責而以此方式要以法來服人,
難以相信這是高層授意如此,
還是蓄意破壞該公司的行為,
就我現在看來,
不滿的感覺越來越重,
不說還好越來越淡,
您越說不滿就越滾越大,
我想這應該是破壞啟x的行為,
您若真是啟x來的,誠心建議您停止無意義的護主行動,
因為您的發言以讓這一切變得更糟糕了, l|||
若您是蓄意破壞啟x,以這種方式, :ph34r:
那我也得說您太聰明,這的確能答到激化網友不滿情蓄的效果,
請您繼續下去 :MMM:

忘了說,別告訴我您只是個單純的路過網友,
那有那種單純網友會在兩個論壇同時談談法律問題,然後支身引發論戰的,
動機與目的明顯不單純 :fi:
所以您只有我上面說的兩種目的而已
 

pinfantw2001

很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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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ates沈寂了二三天,是跑去翻法律書了!
台灣法律是否合適此案件!?

事情發生到現在...
其實大家只在乎啟亨的"態度"

不管他們有沒有錯...態度都不該如此!
沒有錯...只要跟大家說:我們會在最短的時間內查證出事情的真相..給大家一個滿意的交待!請大家給我們時間!

他們反而不是...而是放高姿態!?
什麼消費者第一的口號...不就是說假的!?

那麼消費者以後有問題,要維修也難...一定會被凹~~
不認錯...什麼話都編得出來!

而ates我越看越不像在為啟亨說話!
而是在為自己的論點硬凹!

之前的話再說一次!
你不是真實事件的人...不知道實情是如何...別只是揣測!!
就算是律師也不知道事情的原委!也是照常以法律來辯護而已!
他們也沒法保証自己是為公義來辯護!
由此來說..你我又算什麼!?

今天是啟亨態度不好...我們就反應給市場的大眾...給他們點教訓有何不可?
 

an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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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3 2005, 11:52 PM
這是針對有人認為只要販賣或買入就有罪的說法所做的回答

只要百目獸是啟亨賣出的就沒有仿冒問題,有問題的是記憶體,兩者要分開來看

目前是否啟亨產製或知情,還在未定之天

不是提供確認的途徑了,我只能說不得不佩服閣下的理解能力
商品的製作流程 所有材料配件 包括品管採購 都是屬於一家公司的執行範圍
如今啟亨採購一批不合規格的材料 就採購而言 它是一個責任 就品管而言 也是一個責任
針對修改的bios RD也是一個責任 在這裡包括採購 品管 RD都是屬於啟亨底下的部門
如此 自然也就是啟亨本身的責任 尤其這項產品還是掛啟亨的品牌出售的 決定行銷的責任單位也要負責 除非你想說採購 品管 RD都是啟亨請其他公司代理的(我是從來沒看過這種公司結構啦) 否則啟亨就是要負責!! 沒有什麼RAM不RAM 產品不產品的!
拜託你們找個商經 企管的來好不好 你懷疑我的理解能力 我還懷疑你的腦袋佔有多少水泥成分咧!
 

kr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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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pcdvd 都上不去 ...
各位也是一樣的情形嗎??
 

vandenbrouc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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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不知道,
現在又多了一位法律大濕了
法院是他家開的
大法官是他在當的


但可惜,
ates你手上沒有半張remark ram的卡可以當證據
要打官司,你沒有份.....
要送檢調單位,你也沒有份.....
要當啟亨的律師,或釦A還有機會,趕快去應徵吧!
但要先做化身成女的,
因為啟亨的那位女律師,身材不錯喔 mooon ,臉蛋也漂亮 :PPP:
 

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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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7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刑事訴訟法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商標法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
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孕峞B產地或其
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弁鄔囥狴痍n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
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
上交易流通
,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
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
事由者,不在此限


民視新聞報導
標榜韓國原廠製造的顯示卡竟是假貨
韓國三星擬提出告訴
卡是跟國內某家電腦公司
 

chin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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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4 2005, 07:16 PM
刑事訴訟法157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刑事訴訟法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商標法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
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孕峞B產地或其
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弁鄔囥狴痍n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
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
上交易流通
,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
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
事由者,不在此限


民視新聞報導
標榜韓國原廠製造的顯示卡竟是假貨
韓國三星擬提出告訴
卡是跟國內某家電腦公司
有沒有找到無過失責任了呀? mooon
又來貼了呀?

然後有沒有搞清楚檢察官與民眾舉證的不同了呀?
不要會貼不會用呀!這樣會誤導大眾呀 :PPP:
 

chin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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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4 2005, 07:16 PM
刑事訴訟法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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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商標法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
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孕峞B產地或其
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弁鄔囥狴痍n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
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
上交易流通
,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
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
事由者,不在此限


民視新聞報導
標榜韓國原廠製造的顯示卡竟是假貨
韓國三星擬提出告訴
卡是跟國內某家電腦公司
還有你貼商標法

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
請說明那家顯示卡公司是否有取得三星的同意咧?還是照你之前所說的
用買的就算是同意咧? mooon
 

7.62mm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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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tes@Jan 24 2005, 07:16 PM
刑事訴訟法157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文多恕刪=

民視新聞報導
標榜韓國原廠製造的顯示卡竟是假貨
韓國三星擬提出告訴
卡是跟國內某家電腦公司
敬請ates網友自制!

本版並非法律條文相關討論版,若您執意只貼條文而未發表高論!

將以疑似惡意洗版,逕行移送高層處置,感謝您的配合!!

By 版工7.62mm (Ken)
 

an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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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hinjim@Jan 24 2005, 07:44 PM
有沒有找到無過失責任了呀? mooon
又來貼了呀?

然後有沒有搞清楚檢察官與民眾舉證的不同了呀?
不要會貼不會用呀!這樣會誤導大眾呀 :PPP:
這傢伙穢?煽N是來擾亂視聽誤導人的啦 :lkl:
ates你只要剪下貼上 我卻得打一大篇太不划算了 所以我重點式的回應你

1. 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 在偵查 告發 證據 嫌疑的執行方式上均有所出入 不可混為一談
(所以你剪貼刑事訴訟法的行為 只能說是個笑話!)

2. 商標法目的 主要在於保護商標本身及商標的行使權 而這次的整個事件與商標法有關的
也只有remark的部分其中受到商標法保護的也是三星公司而非啟亨 在這次的事件中 啟亨並沒有遇到任何有關商標的問題 所以你又鬧個笑話啦!(引經據典還引錯的 實是讓人佩服之至啊!)

3. 因為啟亨的種種欲貌d章 蓄意轉移焦點的行為 讓人不禁懷疑這則新聞是否又為啟亨蓄意轉移焦點的可能 再者 按照你一向斷章取義的做法 這則新聞不知又被你刪減了多少個字才貼在這裡的... 所以我說它... 不可信!!
告誡你 凡是適可而止 有些事 越描只會越黑的
===多增見識 少打誑言===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