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只有 3 次 ?......

khy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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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五十五條已經不適用了,
要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需經過立法院立委同意…

李登輝在 1996 年 12 月 23 日召開「國家發展會議」,與民主進步黨達成修憲共識,1997 年 7 月 21 日公布第四次修憲之增修條文第 1 條至第 11 條(以下稱「九七憲改」),在憲政體制上傾向法國的「半總統制」,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任命(增修條文第 3 條)。李登輝於 9 月 1 日任命蕭萬長為首位不經由立法院同意的行政院院長。蕭萬長於 1999 年 1 月,面對新選出的立法委員提出內閣總辭,建立憲政先例。其後 2002 年 1 月張俊雄於第五屆立法委員就任前、2005 年 1 月游錫堃於第六屆立法委員就任前,皆分別向陳水扁前總統提出總辭而獲准。
http://web.thu.edu.tw/lu.bk/www/ins/1.pdf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04105)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larti/04105/04105000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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