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網路上的交易本來就充滿變數,但法律還是有保障雙方的規定,
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第一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意思表示一致,指一方邀約另一方承諾,口頭或書面在所不限,即告契約成立,
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債務(亦即不能履約),他方即可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是我唸的民法,不知道某大大唸的法律是不是這一部,
又或者是某大大只認識自己以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呢??
所以囉!!奉勸交易雙方還是秉持著互信互惠的原則,也保護自己的信用
哈!! 繼續人工置頂,其實我覺得這封置頂沒有啥不好的,想買的人可以引以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