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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刑事訴訟法157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刑事訴訟法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商標法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 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孕峞B產地或其 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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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邢事訴訟法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民事訴訟法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例如,原告甲主張乙曾向他借一百萬元未還,並提出匯款單一紙為證 請求法院判決乙應清償該筆借款,但乙否認有此借款情事。 則就原告甲主張「乙向他借貸」之事實,即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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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商標法逐條釋義(931128發布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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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刑法第十一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十二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刑法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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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Well! 多虧你那麼喜歡剪下貼上 針對以下這一段話..... ----------------------------------------------------------------------------------------------- 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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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問: 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是否應負仿冒之刑責? 答: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以行政處分及刑事之處罰。 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但有關行政罰則不以是否故意為處分之衡量標準,於過失之情形蟡i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賦予行政罰。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7. A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問: 管理仿冒行為的機關甚多,其間如何協調配合,以有效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答: 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與各相關部會協商後,就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分工作出下述決定︰ (一) 被仿冒之商標如為註冊商標,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二) 仿冒專利案件亦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三) 商標未註冊及物品無專利者,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四) 仿冒註冊商標、專利案件,原則上由查禁仿冒小組處理,惟如仿冒者有多次仿冒紀錄,或該仿冒行為有損國家形象者,則得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禁止。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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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11.2. 發現他人仿冒你的註冊商標,要如何處理? 答:業者若仿冒商標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時,依商標法規定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 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難以計算,商標法第 63 條並特別規定其計算損害的方式。 刑責部分:產製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明知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 輸入仿冒品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前二項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
  9. A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話都是你在說 要啟亨提供進貨單的也是你 說啟亨願意提供進貨單給消保官看的也是你 現在發現這種說法對啟亨有利,才又說看那一張紙沒用的也是你 協調後跟大家說啟亨用remark死定了,自我安慰也是你 然後今天1月21日還叫大家用商標法81條去告的也是你 不到一天又說現行法律真的治不啟亨的也是你 明明是今天才改變說法的,現在又說早就知道的也是你
  10. A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再看了一次,v大明明寫啟亨願意提供出貨單給法官或消保官看 怎麼又變成啟亨不願意了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左: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宜。 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不作為訴訟,行使同意權。 四、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11. A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就像其他網友所說的,沒有參加的人不知詳細情形,那〞其它人不受限〝這條有用嗎? 其他人可以〞代表〝你們發言嗎?其他人有立場說啟亨協調時如何惡劣嗎? 還有〞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的范圍在那裡,包不包括在法院 那就是啟亨有拿進貨單給消保官看對吧,這也是一種調查不是嗎? 而消保官也認為其說詞有理,不必再調查,這不是背書嗎? 我不知道消保會發出新聞稿,確實內容是什麼 不過很多媒體確實都報導啟亨是受害者 而協調的結果也是啟亨自認是受害者,而消費者〞代表〝因為簽了一紙不平等條約,不可以有任何異議不是嗎? 是我比較笨啦,在我的認知 和解就是包括協調的全部內容,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12. A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法律之前是講求證據的,以上都純屬猜測,請問能當呈堂証供嗎? IQC、OQC、BIOS設定沒有達到預設值,啟亨是有疏失沒錯,但無法斷定啟亨是知情故意使用remark記憶體 而且我說的是三星的問題,無法證明為故意要如何告? 如果真的告了,不是跟啟亨一樣,告跟廠商買東西的消費者 不知道你有辦法證明啟亨是故意的嗎? 威剛跟三星一樣,不知道remark是誰做的?也就是沒有被告 毀謗精星的只是一個小員工,就算告了也沒用,不太可能花費時間及金錢去告它 對於啟亨疏失方面,不是已經私下和解,回收退3000元,園滿解決了嗎? 很多媒體不也報導啟亨是受害者,消保官調查結果也是一樣...
  13. A

    啟亨remark事件第一次協調會達成

    我比較笨,沒找到半個道歉的字眼 到底是誰說會道歉的 消保官也說不是啟亨的問題,是上游記憶體供應商的錯 既然沒錯為什麼要道歉 三星要告也不見得會贏,啟亨確實有買三星的記憶體 要如何確定remark的記憶體與向三星購買的不是同一批 啟亨只要一口咬定記憶體是向三星買的不就好了 狠一點的就反控三星賣remark的記憶體,嚴重影響啟亨商譽,要求巨額賠償
  14. A

    AOPEN 無音power 350W

    如果是用在輸出濾波電容,可以用稍大的電容替換,例如1800uf 如果是用在別的地方,大概可以選用1600uf,然後用電容計來挑一個超出最多的, 因為電解電容的誤差就這麼大...(其實還更大) --- 記得選用Low ESR的... (以上發言僅供參考)[/b] 謝謝 但是1600uf的也找不到,根本沒賣 1800uf找不到16v的
  15. A

    AOPEN 無音power 350W

    這顆不是無力扇啦,我有拔起來用,風力超強 可能是它的溫控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