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高跟鞋惹的禍。

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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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8,易,339
【裁判日期】 980420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
23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為同社區之鄰居,於民
國97年9 月18日下午1 時45分許,被告乙○○步出住處社區
在關社區大門時,因甩門過於用力而關門聲大響,甲○○聞
之乃出言請被告乙○○可否不要常常甩門及穿高跟鞋,不料
因之引發被告乙○○不悅,被告乙○○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將甲○○停放於社區門口之車號TW2-XXX 號機車踹倒,且在
門口吆喝要甲○○出來,甲○○不肯,被告乙○○隨即未經
甲○○之同意,擅自侵入甲○○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23
6 巷29號住處之地下室樓梯間,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以右腳踹甲○○右下腹,右拳毆傷甲○○右上方嘴唇,另持
安全帽敲擊甲○○右後腦,致甲○○受有臉、頭皮之挫傷、
腹壁挫傷、右上脣挫傷、右上脣挫傷、右上側門齒、右上正
門齒知覺明顯敏感等傷害。被告乙○○另於傷害甲○○之過
程中,不時向甲○○恫稱:「要敲爛你的腦袋」,並在甲○
○向被告乙○○表示要報警時,乙○○復以:「我才不怕,
我更要殺掉妳」等語恫嚇甲○○,致危害甲○○生命、身體
之安全而心生畏懼。嗣甲○○之配偶王XX於樓上聽見樓下
有吵雜聲及聽聞甲○○言及:「妳不要打、妳憑什麼打我」
等語,乃查覺有異迅速下樓查看,見被告乙○○拿安全帽做
勢要敲甲○○頭部及向甲○○恫稱:「妳沒見過壞人、你找
死、我今天要做壞人給妳看」等語。嗣被告乙○○經王XX
力勸乃離開,並於離開時,以腳踹甲○○前開已倒地機車之
引擎蓋,致該機車之前擋板、右前蓋、右側條喪失美觀效用
。又被告乙○○於門外聽見甲○○向王XX訴說被被告乙○
○毆打後,復接續前單一之恐嚇及侵入住宅之犯意,再次侵
入甲○○住處向甲○○恫稱:「你找死、打妳又怎樣、妳是
被打的不夠多、你再說就敲掉妳的腦袋」等語,致危害甲○
○生命、身體之安全而心生畏懼。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及第354
條之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乙○○涉犯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第
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及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依同法第
287 條、第308 條第1 項及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甲○○於98年4 月17日乃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
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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