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一事想請教懂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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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11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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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弟下班收到了一信.內容是:(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限期改善通知書)
通知在7天內要做覆檢排氣檢查.不然會罰兩千大洋...

不過令我困擾的來了..這輛三陽迪奧的小50cc.是在民國86~87年之間
小弟騎去屏東內埔當兵歸營後.再放假出來就剩下引擎在原地方........(再來也沒管他.也不見了..直到退伍)

當初我也沒有去報遺失或是報廢的甚麼的.可是已經快10年沒有騎了(也不見啦)..當然行照那些也沒了

這樣我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目前小弟居住在高雄市內

是要先去屏東內埔警察局報遺失?還是直接在高雄監理所報"報廢"?
最後還要持相關文件去環保局申請解除管制.這樣才不會罰鍰....

我真的不清楚了~~有大大能夠解惑的嗎?
 
你上家附近的警察局問問就好了.................
 
不見了就是報遺失吧??
連屍體都沒有要怎麼報廢@@?
 
感謝大大們~
這就來去問清楚~.~
 
牌照登報作廢..申請補發..再申請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