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例子
一個違規穿越馬路的老人
一個完全沒違規的摩托車
一個颱風下雨天
摩托車閃避老人煞車滑倒
摩托車撞倒老人
檢察官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不知道要注意什麼? 隨時違規穿越馬路的人嗎?
「台灣沒有引進路權觀念」-國外對的事,到台灣就變成沒引進
「信賴原則不適用」-簡單的說老人最大
etc...
台灣本來就沒什麼法治觀念,從檢察官就看的出來,更諷刺的是那時候電視還一直打廣告「請尊重路權」...
另外,法律上沒什麼「道義責任」,了不起是民事的賠償
但是台灣好像就是管你對錯,林北受傷最大,
這些家屬上訴要的是什麼?錯了還理直氣壯
不就是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