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競業禁止條款..........小弟此狀況還需要遵守嗎?

u9514815

一般般會員
已加入
7/3/10
訊息
130
互動分數
0
點數
16
年齡
42
您好:

小弟在就業時與資方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內容大約是:
1.在本公司離職後2年不可從事同樣性質的行
2.在本公司離職後不得業或洩漏跟公司設計資料及業務資料

如上述若違反,責賠償50萬

但該條款中也明文定下與我的薪資契約,滿半年後加薪2000,滿一年後再加薪2000,但逾半年後資方卻以其他理由拒絕加薪

請問:該契約資方已明顯違反,小弟因此離職,若離職後還需要遵守該契約第1條規定嗎?(弟2條無爭議,違反就是我理虧)
 

tcstar22

一般般會員
已加入
4/30/09
訊息
162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1.在本公司離職後2年不可從事同樣性質的行
2.在本公司離職後不得業或洩漏跟公司設計資料及業務資料

只要有簽約都要遵守...公司沒給你加薪而你要離職時就應該跟公司談好修改第一條
沒談而離職表示你認同這2條款...
當然啦~~你也可以回去跟這家公司談 把第一條改掉...畢竟你也沒做多久 影响應該不大才對~
 

lookmeok

錢永遠不夠用
已加入
5/26/09
訊息
655
互動分數
0
點數
16
基本上建議你應先與勞委會或認識的律師討論一下
因為先不論合約之合法性已簽署即表示同意並遵守
至於加薪門檻是否有詳述於合約中這是相當重要的
若無詳述我建議你還是乖乖的遵守簽署的合約內容
畢竟加薪門檻與競業條款兩者間並無相抵觸的地方
再者無詳述於合約中是無法判其斷真實性與相依姓
最後是競業條款的適用性基本是不適用所有的職務
這部分你得在請教一些律師或查詢勞基法規範內容
總不行連你公司拖地澆花的阿桑離職也搞競業條款
 

AHTRAY

一般般會員
已加入
9/25/06
訊息
51
互動分數
0
點數
6
您好:

小弟在就業時與資方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內容大約是:
1.在本公司離職後2年不可從事同樣性質的行
2.在本公司離職後不得業或洩漏跟公司設計資料及業務資料

如上述若違反,責賠償50萬

但該條款中也明文定下與我的薪資契約,滿半年後加薪2000,滿一年後再加薪2000,但逾半年後資方卻以其他理由拒絕加薪

請問:該契約資方已明顯違反,小弟因此離職,若離職後還需要遵守該契約第1條規定嗎?(弟2條無爭議,違反就是我理虧)

小弟原先呆的電腦公司也有類似條約,每月再加發5000不競業獎金......
條約跟您類似,不過第一條有明顯不同...
離職後不得加入公司的競業公司....很黑的是不跟你說哪些是公司的競爭對手...(可以玩死你..)
有個前輩被公司逼走...但有公司馬上高薪挖角,領得比原來多....原來的公司就把他要過去的那間加入競業公司名單... (違反要追討所有領的獎金外加利息....前輩呆了10幾年了)
這也惹火了挖角公司...另外成立空殼公司...用這個公司聘請前輩,才結束這場糾紛
小弟學乖了...就跳到大客戶那邊...就變不出花樣來了
------------------------------------------------------------------------------------------
其實您的條款有很大的爭議點,禁止同樣性質的行業,已經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應該向勞保局反應
簽了約公司就應該付出金錢,因為那你是遵守了條款的代價.......終止付款也等同公司中止合約...
 

daren9527

進階會員
已加入
2/20/11
訊息
218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您好:

小弟在就業時與資方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內容大約是:
1.在本公司離職後2年不可從事同樣性質的行
2.在本公司離職後不得業或洩漏跟公司設計資料及業務資料

如上述若違反,責賠償50萬

但該條款中也明文定下與我的薪資契約,滿半年後加薪2000,滿一年後再加薪2000,但逾半年後資方卻以其他理由拒絕加薪

請問:該契約資方已明顯違反,小弟因此離職,若離職後還需要遵守該契約第1條規定嗎?(弟2條無爭議,違反就是我理虧)



但該條款中也明文定下與我的薪資契約,滿半年後加薪2000,滿一年後再加薪2000,但逾半年後資方卻以其他理由拒絕加薪


這是您提到的,明文訂下在合約內容,如同您所想的,為避免自己違約,所以必須遵守遊戲規則

但...該公司先違反規定,所以此條例已不成立,您甚至可以追討公司積欠的薪資

但前提是:這些條文都要有白紙黑字的證明!!
 

wayne3026

一般般會員
已加入
12/30/06
訊息
79
互動分數
0
點數
6
競業條款不是資方認定就算違約

這還得由專業法律人士來評斷

根據你的工作內容以及職位所涉及的公司機密層級來判定

基本上第二款是職業道德問題 無庸置疑一定得遵守

至於第一款部分 通常都是RD設計研發部分 因為牽涉到智慧財產權

畢竟設計構思的產品 是屬於公司的財產 所以不得從事性質高相似度的

至於加薪問題是契約中明定 既然資方無法遵守 等同於本契約已不成立

合約內明定的競業條款 應當也屬無效才是 不過最好是向勞工局諮詢一下

避免日後有糾紛發生
 

shine9001

一般般會員
已加入
6/19/11
訊息
192
互動分數
0
點數
0
這種通常要牽涉到很大的利益才會被告
比如兩家很大的公司設計出的新產品這產品賺很大而且這兩家關係很不好
而產品的核心項目都是由你設計你才有可能被告
如果不是這種情形通常沒以前公司的人大概也沒那麼閒去告你
如果其中牽扯的利益並不大就算告了也沒用
因為基本上已經違反了人的基本生存權
法律是來解決紛爭的不是用來逼死人的
 

af6654

進階會員
已加入
3/14/08
訊息
265
互動分數
0
點數
16
基本上所有公司的條款都需要勞委會通過才算數
如果沒經過這道程序 而抵觸到勞基法(勞基法多數的法令是保障勞工的權益)
公司的條款就無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