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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發起人 主題發起人 boss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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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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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自己在台中
說要告在高雄的乙誹謗
案件的偵辦程序應為

自訴程序:
甲應委任律師,並自行前往高雄地方法院按鈴聲告

公訴程序:
甲至台中的分局、派出所報案
由台中的分局、派出所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台中地檢署會以無管轄權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被告乙只需要到高雄地檢署接受偵訊(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處分書將送達甲住所
甲得在七日內附理由書狀異議
異議成功乙依然在高雄地院受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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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也一樣
都是以原就被原則
(車馬費可以算在請求金額內)

請不要再以為告人是被告到你家做客
除非你家是犯案地之一
 
請問最後一段話:
「請不要再以為告人是被告到你家做客,除非你家是犯案地之一 」
是有何用意?


因為
告與被告本來就是法庭上相見,有人會呆到認為被告應來我家請罪嗎???
 
請問最後一段話:
「請不要再以為告人是被告到你家做客,除非你家是犯案地之一 」
是有何用意?


因為
告與被告本來就是法庭上相見,有人會呆到認為被告應來我家請罪嗎???
樓上大大的意思.
應該是台中的要告在高雄的人.不要以為高雄的人要到台中的法院.
看大大寫的意思好像反而要到高雄的法院.
不過.......為什麼有這篇.好像跟昨天的事情;x;
 
答錯了...是兩個都在當地即可...
不過如果需要開庭時 這部份還要再確認...
(因為當時我也是上到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我也曾經因為網拍訴訟案件被叫到高雄開庭過

在哪開庭似乎沒絕對

朋友也有因毀謗官司告人而對方從台南到台北開庭
 
自訴的話 是以提告人去按鈴聲告的法院為主 在哪提告就在哪審理

以原就被原則通常用在由檢察官提告的公訴程序上

但是誹謗是不屬於公訴罪的(強姦強盜搶奪才是公訴罪)

至於版大說的最後一段話 指的是案發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不過實務上通常用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求償
 
其實爭點是在犯罪發生地是在網路上
那要以何地的法院為管轄
目前幾乎都是本國境內看得到的地方都有管轄

但是如果發文或發話地在外國
又會無法可管
 
其實爭點是在犯罪發生地是在網路上
那要以何地的法院為管轄
目前幾乎都是本國境內看得到的地方都有管轄

但是如果發文或發話地在外國
又會無法可管

對吼~

如果人在國外(又有外國國藉,經年不回台)
您告他網路上毀謗你
法院要如何強制對方回來???
 
若是對方是擁有本國和外國護照(擁有本國籍)且在國外

法院會發傳票傳喚對方 若他不出現 則只有原告單方面陳述下作出判決

刑事的罪責在六個月以下 通常法官會判為易科罰金

與民事求償一併計算 若過了上訴期間(等同放棄上訴)

則原告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其在本國的資產之一部或全部(看法官判賠多少)

且刑事罪責若為服刑(六個月以上) 而被告一直居留在國外 法院是可以發佈通緝的 直到該罪的追訴期結束

若對方為外國人 要提告的話 不能在本國法院

而是要跑去該國法院提告 才能進行訴訟

除非是重大事件 不過那已經是司法互助 不是法院可以聲請的 必須由外交部與該國交涉

通常來說 若是誹謗而已 因為那算是輕罪 且多為私人間的糾紛

外交部是不會受理的
 
tony大也是本科系的嗎??
在CBB都很少看到同系的
懂法律又玩超頻的真的是還蠻稀有的XD
小弟目前要畢業了
對實務的認知還是有點差距
望請大大請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