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電話給原價屋宅配過來就好啦:PPP:
你不要再害人了.......訂過頭交不出貨來.依民法規定.可是要退兩倍價差.
這不是其它產品.可以凹客人到再下一批貨到才給(民法沒規定交貨時間要多久內)
這可是只有一批...賣完就沒了的產品...沒貨就是沒貨的東西!!
只預約訂貨沒繳錢也會被罰嗎![]()
只預約訂貨沒繳錢也會被罰;face12;
民法哪一條我怎沒聽過:lkl:
而且買賣東西應該是用消保法吧;oq;
法規名稱: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