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
授權是權利人保護自己權利的一種方式
若今天你未經授權而使用權利人的相關財產或工具獲取利益
權利人當然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向你要求損害賠償
但民法有一個叫代理或授權行為與後行為的無因說
即使無權代理或未經授權
而為營利行為
那麼後行為並不因前行為無效或有瑕疪而無效或有瑕疪
最典型的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父母同打工而為營利行為
該打工行為仍為有效的行為
授權本身是一種債之關係
只限於相對人之間
原則上不會追擊其他關係人(當然有很多例外)
也就是權利人無法向你追討你到底因為他的財產或工具賺了多少
他只能舉證自己損失了多少
你只要賠他損失的金額
而非你所賺得的金額
大概只能這樣解釋
一位小小法律系四年級學生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