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考完駕照(星期六加班考的),順利考過後,原本很開心的要等領駕照(五天後)。
但領照須知(駕訓班發的)上載明,如有罰鍰未繳清,需繳清後才可以領駕照。
於是我上網查了一下,發現我有一筆2400元的交通違規罰鍰未繳清。
當下馬上傻眼,仔細一看,舉發日期是民國92年三月十四日,違規事實是: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小弟我未曾在街上擺攤過,直覺這筆資料肯定不是我的,何況我九十二年還在剛從南部上來桃園念大學,哪有閑跑到台北市擺地攤(當時也不知道路)。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假日又不上班!要拖到星期一才能申訴,感覺心情很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