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先前在高雄託運一機車至台中(6/22),結果對話內容如下:
簽收人員說:應該三天後會到,請再下星期一(6/25)下午撥打電話詢問。
我:沒問題。
[民法]依照口頭契約來說:
1.兩人或兩人以上的立約人,並有一方提出協議(簽收人員)另一方接受協議(我本人)。
2.立約人有價值得付出(付清運費)
3.立約人有訂立法律效率的意圖(這點比較不清楚!)
那到目前依然未收到機車!
PS:當然該公司也有明確定義在寒暑假期間會較慢收到,而該服務中心說由於學生暑假會寄車回家所以較慢送到,"也有請各服務處人員交代不可說清準確時間"
那簽收人員說三天而現在沒收到這樣是否就已經有所謂的違約情況?想請教各位社會人士
簽收人員說:應該三天後會到,請再下星期一(6/25)下午撥打電話詢問。
我:沒問題。
[民法]依照口頭契約來說:
1.兩人或兩人以上的立約人,並有一方提出協議(簽收人員)另一方接受協議(我本人)。
2.立約人有價值得付出(付清運費)
3.立約人有訂立法律效率的意圖(這點比較不清楚!)
那到目前依然未收到機車!
PS:當然該公司也有明確定義在寒暑假期間會較慢收到,而該服務中心說由於學生暑假會寄車回家所以較慢送到,"也有請各服務處人員交代不可說清準確時間"
那簽收人員說三天而現在沒收到這樣是否就已經有所謂的違約情況?想請教各位社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