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應該是我這輩子最難忘的一天,被全漢告我誹謗罪,我沒有出庭,桃園地檢通緝我,我變成通緝犯,警察直接到我家,我到了埔心分局做筆錄,到溪湖分局採指紋,有上腳銬,有上手銬,搭著警車用高速公路的路肩到桃園地檢,在拘留所發現全部人都走了,只剩我最後一人(4~5小時),才能出去開臨時庭,在做筆錄的時候發現地址寫錯了我的戶籍地是西安南路245號,上面寫著254號,當場跟對方說地址寫錯了(難怪我會不知道我被通緝呢?),只問我是不是hu10us22?還有臉書本名是不是張哲誌?,接著看到告我的人是好大的公司"全漢",問我要不要先和對方談和解我就傻傻地答應了.在拘留的狀態...